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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有效地服务会员公司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本会会员均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定期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入会费:新加入本会的会员公司在入会时须交纳一次性会费3万元。

第六条  年度会费:会员公司从入会当年起每年度向协会交纳年度会费。本会费标准根据行业业务实际和本会会员情况制定,以原保险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按对应档位缴纳。

(一)财产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

上年度原保费收入

会费标准(元)

5亿(含)以上

110000

2亿(含)~5亿

80000

0.5亿(含)~2亿

55000

0.5亿以下

30000

新入会的财产险会员公司,从入会当月起,应按2000/月交纳当年年度会费。

(二)人身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

上年度保费收入

会费标准(元)

8亿(含)以上

110000

5亿(含)~8亿

80000

1.5亿(含)~5亿

55000

1.5亿以下

30000

新入会的人身险会员公司,从入会当月起,应按2000/月交纳当年年度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会员公司年度会费于每年530日前交纳。新会员公司的入会费和年度会费,在被批准入会之日起30天内交纳。

第八条  会员公司按照应交会费数额,统一汇到协会指定帐号或派人面交协会秘书处,会费到帐后秘书处应及时向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款收据。

第九条  会员公司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二个月内须交纳会费总额1%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以上交纳会费总额2%的滞纳金。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公司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在会费不足的情况下,组织大型活动或开展计划外的专项工作,经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单独筹集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自律、维权、协调、宣传、交流和员工薪酬福利、办公费用等各项合理开支。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做出下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收支和预算管理。经费支出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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