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enzhou(缩写名称为IACZ)。
第二条 本会是由郴州市辖区内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郴州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交流和宣传。动员、组织各会员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积极发挥现代保险功能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服务于郴州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郴州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郴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郴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郴州市南岭大道46号和美悦眠酒店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规范行为,协调关系,业务交流,维护权益。具体如下: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依照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违约处罚;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与保险监管机关、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建议,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环境,维护行业、全体会员、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受理保险咨询、投诉和合同纠纷,化解矛盾,做好保险监管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会员开展业内外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八)整合行业资源,组织行业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九)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促进行业和谐;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应当加入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自律公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约定的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违约处理;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产生办法,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或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换届时,每个会员单位最少推选2名会员代表,其中1名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会的副秘书长可担任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半数及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议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险、寿险公司比例相适应。
本会理事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公司进入郴州市场时间相对较长,其综合实力、发展规模在郴州保险业具有影响力;
(二)理事候选人必须政治条件合格,具有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执行力;
(三)熟悉郴州保险市场特点,带头依法合规经营,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
(四)关心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积极支持协会组织行业自律及其他职责范围内工作,履行好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成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审议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七)审议保险业务发展中,特别是同业竞争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资格、除名和奖罚;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4年,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会长或1/3以上理事会成员,或半数以上某一领域专业委员会成员可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
(一)会长由会员单位推荐,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产险、寿险业务规模前五的会员单位负责人轮流担任;
(二)如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只有1名,则直接由会员大会会议表决。如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会员大会会议上进行差额选举,高票者当选。获选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会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不能连任。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事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监督指导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
(六)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七)审批本会重大开支;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
(一)副会长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与会长一致。获选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副会长在专业领域上与会长有所区别;
(三)副会长任期与会长一致,期满后有意愿继续担任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连任一届。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事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会长临时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
(一)秘书长由会员单位推荐,一般情况下主要从业内产生,必要时,也可向社会招聘,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可连任。
(二)如具备资格的秘书长候选人只有1名,则直接由会员大会会议表决。如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会员大会会议上进行差额选举,高票者当选。获选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已同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者除外),不得在其他社团兼任职务。
(四)秘书长提前离任的,3个月内应产生新任秘书长,在此期间由理事会指定人员临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会长工作,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组织拟定行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秘书处具体规章,实施内部管理工作,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七)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八)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九)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意见,决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工人员的聘用;
(十)协助会长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十一)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配备1-2名副秘书长,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秘书长一致,期满后重新选举或选聘。
副秘书长需具备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一)秘书处全体人员应实行专职化。本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招聘细则由秘书处制定。
(三)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应聘部门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聘一般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备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或工作经历。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尽量做到精干、高效。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职不当时,可由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相关层级的会议进行罢免或解聘,并启动改选程序。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产生程序进行。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可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立产险专业委员会、寿险专业委员会、反欺诈专业委员会和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成立郴州市银行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应办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有关工作委员会。
(一)各会员单位推荐至少1名代表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1名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组成工作组。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召集专业委员会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及方案、内部协调联络等;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保持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三)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委员的,可由委员所在单位接任者自动替补,并于接任10日内函告秘书处;
(四)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主任委员的,应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进行改选;
(五)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委员提请召开,研究决定本领域自律工作等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1.制定和修改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2.制定和实施业务活动;
3.决定会员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程度;
4.拒不执行自律处罚决定的惩戒方式;
5.事关本专业领域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各领域会员单位作为各领域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自律规章、实施方案及公约,按照要求开展业务;
2.积极配合参与本领域组织的检查等行业性活动,并承担违约责任;
3.积极配合保险合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七)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惩戒方式主要有:
1.业内警告和通报批评;
2.向监管机关详细汇报违约情况,提请实施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
3.自律公约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节 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负责本会日常运转和各项具体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适时提请召开理事会议,并做好相应会务工作;
(二)适时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和业务分析,推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组织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
(五)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促进本会与国内外保险业的联系;
(六)根据自律规则和本会决议,执行奖励和处罚;
(七)接受保险投诉,进行调查和调解;
(八)开展对保险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九)加强保险行业形象和保险知识宣传;
(十)完成理事会、保险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设立以下部门:办公室、产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保险纠纷调解办公室。可根据行业发展和本会建设需要设立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十二条 为规范日常工作,秘书处应建立科学、全面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第八节 党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一)本会秘书处党组织隶属中国共产党郴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党组织的名称、建立或撤销,由上级党委审批。
(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委员产生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三)党支部书记为党建工作主要负责人,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会秘书处党的全面建设工作。
第九节 其他工作机构
第六十四条 在会员大会届满或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改选的情况下,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至少在换届前三个月成立;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组长、2至3名理事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成员由理事会推选;
(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换届的各项工作。换届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六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本会职责,为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服务,本会可以建立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关系,依法、依规设立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机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等有利于优化保险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服务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一次性入会费、年度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或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本会应按照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趋势的原则,确定合理的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
(二)会员单位应严格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足会费。
(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行业大型活动可单独筹集经费,筹集事宜应召开会员大会研究。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工作规则,依法合规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财务自收自支,按不同业务分部单独设立账户、专项核算,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秘书长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超过一定数额的财务支出秘书长审签后须经会长审核。
第七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或其他会员不得在本会报销、领取费用,参加与本会工作有关的会议或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除外。
第七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七条 每年3月底之前,理事会应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相关部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九条 秘书处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本地区、本行业收入水平,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应实行奖励。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删除)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第九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