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09〕1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销售误导风险是人身保险市场重要的风险之一,销售误导行为直接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公司和行业长远发展,治理销售误导是当前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各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行为责任承担者,对各级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诚信度,现将销售误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误导的界定
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为了达到产品销售目的,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夸大保单利益、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混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的概念、诱导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等行为。销售误导是一种行为、一种过程,其目的在于达成销售,其结果直接导致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行业形象。
二、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
当前人身保险业务活动销售误导行为主要有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四种表现形式:一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是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我局认定构成销售误导:
1、将有违反监管规定内容的信息披露资料置于营业网点或公共场所供公众取阅或分发给保险消费者;
2、在投保单、保险单或批单上作出违反监管规定的特别约定;
3、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出具违反监管规定的承诺或作出虚假性、诱导性承诺;
4、虽未取得客户直接证据,但在同一险种的培训教案、销售人员测试、公司客户回访记录、随机电话查验等不同环节均发现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上述“违反监管规定”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存在涉及夸大保单利益、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混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的概念、引导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等四方面的违规行为。
三、销售误导行为的法律后果
销售误导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中的第一、二、三和四款规定,我局将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违反上述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第一百五十条区别不同情况处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